(一)在防疫、检疫时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现场发现人为责任报告人。
(二)发现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畜牧局有关部门,并采取停运、隔离等措施。
(三)发现二类传染病时,边远地区及时报告动检分站,逐级上报县站,并采取隔离观察措施。
(四)其它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五)属于人畜共患传染病,及时向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疫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分站站长为辖区第一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及时上报疫情。
(七)各分站对野生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八)发现“W”病,2小时内上报县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W”病预案规程处理。
(九)重大动物疫情按长政发(2001)50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