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动物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条件由县监督所会同工商、卫生、环保、城建等部门实施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屠工屠商(包括规模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由动物检疫分站审查,具有合格的完备手续,经县监督所审核并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行业准入管理按县工商局、县畜牧局长工商(200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由各分站组织实施。
(五)办证程序:单位或本人申请,乡镇站按《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审批,县监督所审查后,转报工商局、卫生局办理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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