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户口簿。
户口簿的婚姻状况内容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二)双方的身份证。
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三)双方的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需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档案后补办结婚证)。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一式三份。
(五)军人的离婚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二寸半身免冠同一底版近期单人照片各两张。
办公地点: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 话:0717-533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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