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长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优化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为全面建设绿色长阳、平安长阳、信用长阳、文化长阳、和谐长阳提供有效保障。 2、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标本兼治,到2010年,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相统一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确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建立结构科学、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构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完善配套、严格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推进政府职能实现从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从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从单一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上来。 4、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行政机关不得违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济实体兼职。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凡属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按照脱钩、转制、放权、搞活的要求,分类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行政机关要在2005年底以前与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在人事、财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并在此基础上,着力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建立功能完备、行为规范、责任明确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体系。依法清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无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一律不得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从现在起,不得新设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现有自收自支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到2007年底完成机构性质、编制员额、职能配置和经费保障的调整工作。 4、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保障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群众民主管理社会事务。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涉及自然灾害、公共安全、食品卫生等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网络,构建反应灵敏、运转协调、行动迅速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处置队伍,提高政府应对安全性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严格控制和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以管理高效和服务便民为原则,科学划分县、乡(镇)政府管理权限,合理界定部门职能分工,逐步将现在由两个以上部门行使的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职能,调整由一个部门行使;坚持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建立部门会商协调、相互配合、依法监督、高效办事的工作机制。力争在2005年内,将全县在职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总人口的1.85%以内。 6、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统一收付、政府采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罚)缴分离、收支脱钩,没收物资一律实行收缴与处理分离。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行政执法经费,加快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不足问题,并依法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力争在2007年内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7、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坚决取消一切非法定的许可项目,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完善受理、审查、听证、送达程序和公开、监督等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区域行政服务平台的作用,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方式的作用,通过引导和激励功能,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配合度。积极推进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服务公众为目的的电子政务建设,在2008年底以前建成县政府网站,力争在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并与省、市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实现对接。 8、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和设置固定设施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县、乡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县政府各部门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在坚持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部门提供方案、公众广泛参与、专家充分论证和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10、完善决策程序。除应急决策和日常政务决策外,行政决策必须经过立项、前期调研、论证、决定、评估及修正等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由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事关全局、长远利益的规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科学性论证。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除国家明令不得事前公开的外,均应事先向社会公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民意调查收集公众的普遍意向。 11、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结果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决策一经形成必须切实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县政府督查机构要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社会评价进行跟踪与反馈,并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未按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1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与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相统一,与国家政策导向和行政管理的迫切要求相适应,全面体现市场经济规则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法繁扰民。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 的制定程序,防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性。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不能完成计划或需调整计划项目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13、建立社会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和合理化建议的处理机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布草案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项目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起草单位必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协调并在提请会议讨论时予以说明。 14、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以及属专门机关职权的事项。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从严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15、建立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或根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性文件,必须报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批复后再正式行文,并按照《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16、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废止并汇编成册。公布、清理、汇编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五、改进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17、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树立“守法推定”的理念,减少大范围、高频率的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的理念,保证行政执法符合法定目的;树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合法、适当,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 18、依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整合行政执法力量。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权,严禁越权乱作为和失职不作为。适时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农业、文化、交通等领域。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将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归并到一个机构专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
19、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县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每5年或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责进行清理,共同审核确认后,报经本级政府集中公告。凡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委托事项必须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机关对 委托执法必须加强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宣誓就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证每5年换发一次,每年验审一次。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原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件。 20、改进行政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动态分类管理制度,在科学评估行政相对人守法记录的基础上,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动态监管方式进行执法监管,保证守法者不受干扰,限制违法者的活动空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全国、全省、全市的统一部署,对行政相对 人实施普遍性现场检查的,必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机关拟自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现场检查的,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应当抄告相关部门,避免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重复检查。检查作出结论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检查中除调查取证必须见面单位法定代表人外,不得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出面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