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财产物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物资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土地、公共设施和车辆以及办公、生活和文体娱乐等用品用具。
第三条 财产物资由县局统一管理。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使用单位之间分配和调剂,定期维护和组织清理盘点。财产物资的变卖、赠与和报废,必须报局领导同意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由县局统一办理变卖、赠予和报废手续。其中大宗财产物资的变卖、赠予和报废,事前必须报请上级局批准。其变价收入上缴局财务股。
第四条 财产物资的购置,由各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统一购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物品。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购置和项目维修纳入县局采购和办理。县局采购和办理维修均应经过市场询价比较或招标确定,上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产物资均应登记造册,明确保管单位和负责人,建立《财产明细登记簿》,办理入库、领用、退库等签字手续,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清理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第六条 加强对公用房屋、土地和公房出租的管理。公用房屋和土地要做到四界清楚,证件合法齐全,建立完备的财产权属档案。公房出租必须严格按照租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私自出租、转让和出售公房。
第七条 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占用、外借和处理公共财产物资,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由办公室报请机关值班领导或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出的财产物资由经办人负责收回,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条 各单位人员变动和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财产物资交接手续,确保所使用物资安全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