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全员责任制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国税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和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县局实行全员责任制日常工作质量考核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是县局对各单位、各单位对个人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排的阶段性任务,按月实行双层考核。 第三条 日常工作考核坚持以下原则: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原则;工作内容合理量化、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误追究谁的原则。 第四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式。由各单位首先按照各单位考核办法考核到个人,将结果上报县局办公室,再由县局考核专班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当月工作质量奖。 第五条 县局日常工作考核内容为县局统一部署的工作、股室安排的一般性工作、以及临时布置的工作,考核内容经县局考核小组审定后,以《日常考核评分表》形式,在网上予以公布,作为每月考核计分的依据;各单位以本单位制定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结合当期安排的具体工作,确定考核到个人的内容和计分标准。县局的考核内容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基本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综合管理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的情况; (二)县局各种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领导临时布置工作; (三)精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其它需要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三种情况考核记零分: (一)单位无考核办法、无考核具体项目,以及未按照考核具体项目实施考核的; (二)不按单位对个人的考核结果兑现,平均发放奖金的; (三)对考核通报的突出问题没有整改的。 凡是被记为零分的,当月工作质量奖停发,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八条 凡受到税收执法过错追究的直接纳入考核,按每人次对单位扣0.1分。凡对全系统有一定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事项、工作受到上级扣分和批评的,以及其它需要扣分的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县局及各单位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应根据考核期内的实际工作内容按期进行调整,并在考核前公布。每月考核期限结束后,县局考核专班应及时汇集考核结果,提交县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考核的时间和程序。各单位的日常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记载、按月考核上报,县局按月考核兑现。各单位于每月终了后的5日内,以表格方式将本单位考核内容、标准及考核结果上报县局办公室,扣分事项要说明事由。县局考核专班于每月终了后的10日内,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县局人教股依据考核结果计算应发奖金,通知财务部门划拨工作质量奖金。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岗位责任制和日常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和日常考核人员负责考核工作。各单位只根据内部考核结果兑现到个人。县局考核后,各单位应对照县局考核结果对个人考核部分进行调整。县局考核各单位的情况只能作为各单位平均发放水平,不能直接兑现到个人。 第十二条 个人在年度内受到过错责任追究而扣发工作质量奖两次及以上者,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过错责任追究四次以上者,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十三条 县局成立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日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以办公室牵头,人教股、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考核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县局办公室主任为考核工作专班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全系统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全员责任制日常考核情况,结合实地检查的情况,进行一次年度综合工作考核,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质量奖金挂钩、评选优秀公务员、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后有新的办法依照新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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