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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信访工作规程
 
http://www.hbcy.gov.cn  2006-3-27 下午 03:50:39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政信访工作规程

    根据《信访条例》和上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办理程序,特制定本信访工作规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以《信访条例》为准绳,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信访人依法维权,严肃认真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办理信访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4、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矛盾和纠纷原则;


    5、教育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原则;

 
    6、检查督办原则。


    二、统一领导、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在县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各乡镇民政工作部门必须把信访工作纳入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强化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建立民政信访信息网络,落实县、乡镇、村三级民政信访信息员,加大矛盾和纠纷经常性排查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控制信访事项的发生。办理重大信访问题,在必要时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听证会议等方式进行处理,由受理该信访事项的责任人提出具体方案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对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提出请求事实、理由等,书面来信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和住所,对于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接待人员做好详细记录。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②携带危险物品、管理器具;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⑥扰乱公共秩序,防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1、各级民政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各级民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必须及时认真登记,填写《信访处理单》,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再送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办理。


    3、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收到的信访事项,必须在15日内作出是否由民政部门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之信访人。能够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信访人。


    4、接访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向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透露。


    5、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告之信访人延期理由。


    6、按规定时限办结的信访事项,必须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应告之信访人在收到书面答复的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告之信访人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7、各乡镇民政部门、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应按月向县民政局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及主要问题处理的情况;转送、督办情况以及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


    8、对民政局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其办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予以督办。


    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②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④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⑤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⑥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通知的办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9、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办理信访事项中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经办人和责任领导的法律责任。


    五、信访工作流程


    1、直接性信访事项处理


    接收信访事项→作出是否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书面或当场答复信访人→对应受理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处理→主要领导签批→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向信访人书面答复办理结果→信访人对答复不服的按程序请求复查、复核→整理档案资料。


    2、上级转办信访事项处理


    登记→主要领导签批→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向信访人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同时向转办机关报送办理结果→按程序办理信访人请求复查的事宜→整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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