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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局机关执纪执法行为过错内部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http://www.hbcy.gov.cn  2006-4-9 下午 08:37:45    

委局机关执纪执法行为过错内部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内部监督,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执纪,依法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纪执法行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信访调查、执法监察、纠风、案件检查和审理、违反廉政制度调查,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加强内部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纪检监察权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纪执法权力的滥用,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内部监督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干部考核任用相结合,充分发挥正面引导和激励鼓舞作用,对执纪执法人员实施有效监督。

    第五条  执纪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有下列行为:

    ㈠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擅自与之建立有碍于案件查处的私人联系和交往;

    ㈡利用执纪执法之便,通过涉嫌违纪单位或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㈢利用执纪执法的职权影响,接受涉嫌违纪单位或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代币券和物品,以及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㈣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者所在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㈤利用执纪执法之便,为违纪当事人说情,或干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查处的案件。

    第六条  执纪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利用执纪执法之机,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致使应当追究的未被追究,不应追究的而受到错误追究;

    ㈡以逼供、诱供等手段获取证据,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㈢因徇私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对信访件的处理或执行调查任务;

    ㈣为袒护涉案人员,对要求初查的违纪线索不认真调查或者以敷衍态度调查,致使违纪问题得不到查处或纠正;

    ㈤对涉案人揭发的违纪线索进行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㈥截留、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所收缴或暂予扣留的涉案单位和个人的款物;

    ㈦未经批准,擅自对有关人员采取纪检监察措施。

    第七条   执纪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㈠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㈡无视保密制度规定,泄露、传播案件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㈢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内容及领导批示,或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材料内容。

    第八条  严格信访工作程序。反映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件,包括领导、各室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以及其他部门转来的,都必须归口信访室。信访件的处置要做到收件有登记。对反映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重要信访件的处置以及信访调查,要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其他信访件的处置及其信访调查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严格办案程序。案件检查室对领导批转的信访件要作好登记,每半年将办理情况向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反馈。案件线索经初核后拟了结件,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立案的,应制作《立案呈批表》,经纪委常委会批准后立案。情况紧急的,须由3名以上常委签名后立案,并在下次常委会上通报立案情况。案件调查终结,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移送审理。

    第十条  严格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案件审理要充分发挥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把关作用,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案件,应及时商案件检查室补充调查,完备手续,确保案件质量。案件审理意见应经审理室集体讨论,报分管领导审查后提请纪委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严格纠风、执法监察、违反廉政制度检查等纪检监察事项的审批程序。涉及面较大的纠风、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和违反廉政制度的检查,应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检查结果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定。纠风、执法监察、违反廉政制度的重要个案检查,应由分管领导决定,报纪委书记签批。需要立案检查,按有关程序办理;不予立案的,应将有关材料送交本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使用“两规”措施的批准程序。在办理重要或复杂案件时,确有必须使用“两规”的,应当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由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向县委或者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市纪委批准。

    第十三条  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㈠严格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所接受的案件调查工作,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主管领导申请回避,经批准后方可回避;

    ㈡实行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制度。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信访、执法监察,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纠风等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轮岗可在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之间进行,也可以在纪检监察室之间进行;

    ㈢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规定、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设立监督举报电度,聘请社会监督员,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分管干部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和常委负责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行为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办公室、机关支部具体负责对本机关纪检监察人员执纪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苗头及时提醒或进行批评教育,保证纪检监察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纪依法办案。

    第十五条  发现执纪执法人员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制度第五、六、七条各款项所列规定的,经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存在的,由纪委常委会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执纪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六、七条各款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责任制。各室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室主任对本室人员的管理负责。执纪执法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各款项规定的,对负有教育、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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