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罚没、封存扣押物资(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工具、器具等)管理,不断推进行风建设,确保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二、罚没、封存、扣押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由财会室建帐立册。
三、执法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罚没、封存、扣押物资及其清单移交办公室。
四、已结案的罚没物资必须在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过后方可进行处理。
五、封存、扣押物资必须在解除封存扣押或转作没收后方可动用、处理。
六、罚没物资处理前应先在检验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参与下进行质量清点,合格、不合格物资分别登记填写《没收物品清单》后交办公室制作《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应实行一案一单,随案归档。
七、合格物资的变卖、拍卖过程财务室应以市场实价为基准,所得款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不合格物资在市场股参与下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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