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环境监察制度
一、现场环境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 现场监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4、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 1、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3、现场巡视监察须携带便携式仪器和取证设备。 4、现场巡视监察时要仔细询问,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 5、详细记录现场监察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并由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签字。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现场巡视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 三、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或拆除,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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