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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环境监察制度
 
http://www.hbcy.gov.cn  2008-7-31 13:13:38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环境监察制度

    一、现场环境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 现场监察、“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4、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
    1、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3、现场巡视监察须携带便携式仪器和取证设备。
    4、现场巡视监察时要仔细询问,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
    5、详细记录现场监察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并由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签字。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现场巡视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
    三、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或拆除,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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