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
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
办法》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稽查局、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第16号令,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建账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国税发〔2006〕191号)三个办法,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管理
(一)定期定额户的确定
1、经过主管税务分局认定和县国税局批准暂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2、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3、从2007年元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分局对所有定期定额户按照“三个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二)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限
正常经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最长为一年,初次核定的定额执行期最长为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当年年终,第二次之后核定的定额执行期最长为全年1至12月。
(三)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定额调整
定额执行期满后,无论是否调整定额,主管税务分局均应对所管定期定额户重新核定定额,一般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完成定期定额户的重新核定工作。其核定步骤如下:
1、先由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含定额、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部分)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办理税收结算手续。
2、经主管税务分局初步核实,在下一个定额执行期内无须调整定额的,由分局将原核定定额和应纳税额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意见结果确定定额,制作《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呈报县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再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
3、对连续3个月超过或者低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的,先由定期定额户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主管税务分局初步核定其定额和应纳税额,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呈报县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再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
4、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的,主管税务分局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按照《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并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根据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呈报县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再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给纳税人。
5、主管税务分局应将县国税局确定的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场所进行公布。经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定期定额户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应一并进行公布。
6、主管税务分局有根据地认为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情况与自行申报有明显出入的,应到纳税人实际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供货方等地实施税收检查,并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再按照《定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
7、定额执行期届满后,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的定额通知之前,仍按原定额申报缴纳税款。
(四)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分局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2、根据我县经济状况,结合核定定额前的典型调查情况,对城区和集镇范围内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纳入上线管理。
3、主管税务分局应对辖区内定期定额户按不同的经营地段、规模、行业等划分不同的定额标准,尽量使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规模、同地段的个体经营户的税负水平趋于一致。
4、对定额核定后连续3个月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经主管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实地查验核实,并按程序报县国税局批准后,可调入未达起征点业户管理。
5、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由主管税务分局按下列程序分步组织实施:
①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10日内,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
②核定定额。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之日起10日内,派员实地调查核实,采集定额信息,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同时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主管税务分局应定期召开定额评定会议,集体审议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
③定额公示。主管税务分局根据集体审议结果,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除在办税服务厅(分局征收窗口)公示外,还应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④上级核准。主管税务分局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县国税局审核批准。
⑤下达定额。主管税务分局自接收县国税局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给定期定额户执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制作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⑥公布定额。主管税务分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严格动态管理
(一)加强已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
1、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日常税收检查,对当期申报异常的,要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涉嫌偷税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2、对定期定额户要采取不定期地对业户发票、发货单、保修单等开具情况,停(复)业情况、“两薄”设立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巡查,通过内查销售,外调货源,实地盘点等一系列方法准确掌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动态情况。
3、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主动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分局应当根据《定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
4、主管税务分局在税收巡查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当按照《定额管理办法》第十九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二)加强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管理
1、严把认定关
(1)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分局必须按照《定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核定其定额,并依据所核定的定额和现行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
(2)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要提供月末库存商品(产品)盘点表,必要时,税收管理员要对业户当期和未来一个时期的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测算其经营额。
(3)未达起征点业户名单不仅要在办税服务厅(分局征收窗口)公示,而且要在纳税人集中场所进行公示,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2、严把审批关
(1)主管税务分局将调查记录、集体审议记录、月末库存商品(产品)盘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国税局审核。
(2)县国税局在收到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的上述定额核定材料后,必须认真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要下户进行调查。
(3)对经县国税局批准的未达起征点业户,由主管税务分局制作《未达起点通知书》及时送达给经营户;对县国税局未批准的业户,主管税务分局应依照《定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
3、加强后续管理
(1)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加强日常税收巡查,及时掌握经营动态。税收管理员要做到每月巡查一次,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主管税务分局每季组织开展一次巡查;县局征管部门每半年对各地日常税收巡查情况抽查一次。
(2)主管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业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且未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应依照《定额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重新核定其定额。
(3)县局征管部门在日常税收抽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督促主管税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格建账管理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各主管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建账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做好建账宣传、辅导、督促、管理,引导个体工商户对照新的建账标准,自行选择建复式账或简易账(账簿、凭证、表格由纳税人自行购买)。
(一)凡达到建立复式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字〔1997〕19号)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执行。
(二)凡符合建立简易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字〔1997〕19号)的规定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三)对建账后低于原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分局可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并将这类业户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税收检查。
(四)凡达不到规定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含起征点以下的业户),必须全部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两簿”由业户自行购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①由纳税人向国税申报窗口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受理窗口审核无误后,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税务分局。②税收管理员必须对申请信息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实,报经县国税局审核批准后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③经县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后,由业户按规定建立“两簿”,如实记录其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
(五)特殊行业建账
1、对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纳入查账征收管理对象,由业户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鉴于个体摩托车经营户属特殊行业,应按照《湖北省摩托车经销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总帐、日记帐、明细帐等帐簿,同时按照行业特点,还应设置《库存商品购销存台账》、《销售商品明细台账》等辅助性帐簿,完整、准确地记载摩托车购进、销售、库存的有关情况。主管税务分局对个体摩托车经营户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3、对各类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性质超市,由业户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依照《建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主管税务分局对其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四、严格个体税收执法文书管理
(一)同步使用“纸质文书”。自2007年元月1日起,主管税务分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个体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函〔2006〕1199号)暂使用“纸质文书”,但有关数据录入、文书流转等仍然按现行CTAISV2.0“税务文书工作流”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严格个体税收执法文书适用范围
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①对新开业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定期定额户采集基本信息时使用;②在定额执行期内对定期定额户开展典型调查时使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办理分月汇总申报时使用。
3、《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①对新开业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定期定额户初次核定定额时使用;②对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重新核定定额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