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39号)和《市安委会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宜昌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批复的通知》(宜安发〔2006〕14号)、《省安办关于调整宜昌市部分煤矿整合关闭方案的批复》(鄂安办〔2007〕5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关闭矿井公告的要求,现决定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谢家湾煤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潭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祥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干洞湾煤矿等3家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整顿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限期关闭的企业应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关闭实施方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从即日起进入回收闭坑程序,在2008年6月25日前必须撤完设备,封闭井口,按要求关闭到位。同时,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落实好职工相关待遇。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督促责令被限期关闭煤矿矿井按要求停止延伸掘进,进入回收煤炭和撤出设备阶段。并在2008年6月25日前提请上级机关依法吊(注)销被限期关闭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三、公安部门要在6月25日前注销被限期关闭煤矿矿井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存储证,停止供应火工产品,收缴剩余火工产品。
四、供电部门要在6月25日前对被限期关闭煤矿矿井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被限期关闭的煤矿矿井,要明确现场监管人员,落实责任,督促被限期关闭矿井负责人制定回收闭坑方案,安全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确保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专班,科学制定方案,明确驻矿人员,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扎扎实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确保按期全面完成任务。将工作情况于2008年6月30日前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
七、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被限期关闭矿井废弃的井口制作影像资料,建立档案。矿井闭坑后,要在井口前竖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封)”永久性石碑。
八、县人民政府成立督查工作专班。督查工作专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督导检查,跟踪督办,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对煤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八年五月十日